鳳臺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鳳臺縣沒收違法用地上建筑物處置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1-31 16:25文字大?。篬    ] 背景色:       

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鳳臺縣沒收違法用地上建筑物處置辦法》已經縣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鳳臺縣人民政府     

2022130日        


鳳臺縣沒收違法用地上建筑物處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國土空間規劃管制能力,遏制違法用地建設行為,消除其違法用地狀態,規范處置沒收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查處違法用地案件中依法沒收的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置。

本辦法所稱沒收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以下簡稱沒收建筑物),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違法用地進行建設,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查處并作出沒收行政處罰決定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第三條  沒收建筑物堅持依法從嚴處置、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沒收建筑物的沒收、移交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處置相關部門(以下簡稱處置相關部門)依法管理和處置沒收建筑物,負責沒收建筑物的接收、管理、處置和拍賣款項收繳國庫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自沒收建筑物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沒收建筑物歸國家所有。

第二章    移交程序

    第六條  依法沒收的建筑物,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沒收決定后,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90日內,將沒收建筑物移交處置相關部門。

具體程序:

(一)沒收建筑物案件涉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縣自然資源部門收到相關通知后,通知處置相關部門,沒收建筑物暫緩處置;復議、訴訟結束后,按照復議、訴訟結果處理。

      (二)移交沒收建筑物時,縣自然資源部門、處置相關部門應共同進行現場勘察,留存影像資料及書面材料。書面材料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非法財物移交書》、《沒收建筑物清單》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斗欠ㄘ斘镆平粫芬皇蕉?,由縣自然資源部門、處置相關部門分別保管。

      (三)處置相關部門在接收移交的沒收建筑物后,應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實際控制建筑物,并告知其違法當事人限期騰退。

違法當事人仍拒不騰退的,相關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移交工作完成后,處置相關部門負責組織發改、住建、消防等相關部門和屬地鄉鎮政府,進行房屋質量安全和地質災害檢測、安全隱患檢查和整改驗收等相關工作,同時研究制定沒收建筑物處置方案,依法做好處置工作。

第三章    沒收建筑物的處置

第七條  沒收建筑物處置方式:

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建筑質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隱患、消防不符合要求影響正常使用或者有其他必須拆除的原因,不符合完善手續條件的,堅持從嚴處置原則,予以拆除。

處置相關部門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沒收建筑物質量安全、消防安全、產業發展、環境保護等情形進行論證,符合規定可以完善手續的,擬定處置方案,報縣政府審批。

第八條  沒收建筑物需要完善手續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土地產權明晰、無權屬爭議;

(二)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規劃要求;

(三)房屋安全鑒定合格;

(四)符合消防安全及地質災害安全條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國有土地上的沒收建筑物,符合完善手續條件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規定須采取有償使用方式供地的,由處置相關部門依法組織對沒收建筑物進行評估,委托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組織該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時連同沒收建筑物按照評估價值一并出讓。

(二)協議轉讓。該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通過公開招拍掛程序確定使用權人的,處置相關部門可依法組織對沒收建筑物進行評估作價,同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協助買受人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

(三)協議租賃。該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通過公開招拍掛程序確定使用權人的,處置相關部門可依法組織對沒收建筑物進行評估作價,同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四)作價入股。該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通過公開招拍掛程序確定使用權人的,處置相關部門可依法組織對沒收建筑物進行評估作價,以房屋價值出資入股。

(五)該地塊符合《劃撥用地目錄》,按規定可以通過劃撥方式供地的,處置相關部門擬定沒收建筑物處置方案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將沒收的建筑物進行評估作價,按規定有償或無償劃轉給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單位。

第十條  集體土地上的沒收建筑物,符合完善手續條件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開交易。集體經濟組織負責辦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相關工作,處置相關部門依法組織對沒收建筑物進行評估,委托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沒收建筑物與土地一并公開交易。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公開交易后,集體經濟組織同買受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處置相關部門同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集體經濟組織、處置相關部門協助買受人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涉及繳納土地收益增值調節金的,由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政府標準及時繳納。

(二)協議轉讓。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已經通過公開入市程序確定使用權人的,處置相關部門可依法組織對沒收建筑物進行評估作價,同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協助買受人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

(三)協議租賃。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已經通過公開入市程序確定使用權人的,處置相關部門可依法組織對沒收建筑物進行評估作價,同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四)作價入股。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已經通過公開入市程序確定使用權人的,處置相關部門可依法組織對沒收建筑物進行評估作價,以房屋價值出資入股。

第十一條  處置相關部門應當自沒收建筑物移交后一年內完成相關處置工作。因正當事由不能按期完成相關處置工作的,處置相關部門可以向縣政府申請延期,延期不超過一年。在規定時限內無法完善相關手續的,由處置相關部門負責拆除沒收建筑物。

第十二條  處置沒收建筑物所得款項及時足額上繳財政,處置工作所需經費按非稅收入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章    歷史遺留沒收建筑物的移交和處置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歷史遺留沒收建筑物,是指本辦法施行之前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已作出沒收決定但未完成移交處置的沒收建筑物。

歷史遺留沒收建筑物實行屬地管理。歷史遺留沒收建筑物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屬地政府)負責本鄉鎮轄區內歷史遺留沒收建筑物的接收、管理、處置等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向屬地政府辦理歷史遺留沒收建筑物移交手續。

移交歷史遺留沒收建筑物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屬地政府應共同進行現場勘察,留存影像資料及書面材料。書面材料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非法財物移交書》、《沒收建筑物清單》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斗欠ㄘ斘镆平粫芬皇饺?,由縣自然資源部門、屬地政府共同簽署并分別保管,并報縣財政部門備案。

移交工作完成后,屬地政府負責進行房屋質量安全和地質災害檢測、安全隱患檢查和整改驗收等相關工作,同時做好處置全過程安全穩定工作。

第十五條  歷史遺留沒收建筑物處置方式:

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建筑質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隱患、消防不符合要求影響正常使用或者有其他必須拆除的原因,不符合完善手續條件的,堅持從嚴處置原則,由屬地政府予以拆除。

符合規定可以完善手續的,由屬地政府擬定處置方案,報縣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歷史遺留沒收建筑物需要完善手續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土地產權明晰、無權屬爭議;

(二)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規劃要求;

(三)房屋安全鑒定合格;

(四)符合消防安全及地質災害安全條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國有土地上的歷史遺留沒收建筑物,符合完善手續條件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規定須采取有償使用方式供地的,由屬地政府依法組織對沒收建筑物進行評估,委托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組織該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時連同沒收建筑物按照評估價值一并出讓。

(二)協議轉讓。該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通過公開招拍掛程序確定使用權人的,屬地政府可依法組織對沒收建筑物進行評估作價,同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協助買受人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

(三)協議租賃。該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通過公開招拍掛程序確定使用權人的,屬地政府可依法組織對沒收建筑物進行評估作價,同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四)作價入股。該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通過公開招拍掛程序確定使用權人的,屬地政府可依法組織對沒收建筑物進行評估作價,以房屋價值出資入股。

(五)該地塊符合《劃撥用地目錄》,按規定可以通過劃撥方式供地的,屬地政府擬定歷史遺留沒收建筑物處置方案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將歷史遺留沒收的建筑物進行評估作價,按規定有償或無償劃轉給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單位。

第十八條  集體土地上的歷史遺留沒收建筑物,符合完善手續條件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開交易。集體經濟組織負責辦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相關工作,屬地政府依法組織對歷史遺留沒收建筑物進行評估,委托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歷史遺留沒收建筑物與土地一并公開交易。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市場公開交易后,集體經濟組織同買受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屬地政府同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集體經濟組織、屬地政府協助買受人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涉及繳納土地收益增值調節金的,由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政府標準及時繳納。

(二)協議轉讓。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已經通過公開入市程序確定使用權人的,屬地政府可依法組織對歷史遺留沒收建筑物進行評估作價,同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協助買受人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

(三)協議租賃。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已經通過公開入市程序確定使用權人的,屬地政府可依法組織對歷史遺留沒收建筑物進行評估作價,同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四)作價入股。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已經通過公開入市程序確定使用權人的,屬地政府可依法組織對歷史遺留沒收建筑物進行評估作價,以房屋價值出資入股。

第十九條  屬地政府應當自歷史遺留沒收建筑物移交后一年內完成相關處置工作。因正當事由不能按期完成相關處置工作的,屬地政府可以向縣政府申請延期,延期不超過一年。在規定時限內無法完善相關手續的,由屬地政府負責拆除歷史遺留沒收建筑物。

第二十條  處置沒收建筑物所得款項及時足額上繳財政,處置工作所需經費按非稅收入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沒收建筑物處置過程中,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處置相關部門、縣財政部門、屬地政府及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與沒收建筑物相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h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準確公開有關違法建筑物的沒收情況。處置相關部門、縣財政部門、屬地政府應公開沒收建筑物處置方式、處置程序、處置結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處置相關部門、縣財政部門加強對依法沒收建筑物處置工作的監管,發現涉嫌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法依規依紀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處置相關部門、縣財政部門解釋。

第二十五條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起草科室:鳳臺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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